众所周知,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商标能够核准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,《商标法》第九条规定,申请注册的商标,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。像一些简单的线条、普通的数字、字母等不具备显著性特征,根本无法进行商标申请。
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旨在让商标具备让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。但是,商标显著性的判定不是一个客观因素,而是融合了人的主观意识的。那么,商标显著性究竟是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判定的呢?
首先,需要判定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性;
其次,需要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;
最后,需要判定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有关联。
一般而言,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密切,显著性反而越弱,对近似标识的排斥力也越弱;而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弱化,显著性反而越强,对近似商标的排斥力更强。
商标的显著性还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。
固有显著性指标识存在内在的识别性,刚开始使用时就会起到识别特定来源的作用。比如联想独创的“Lenovo”商标,完全自主设计,直接就起到了可识别作用,显著性较强。
联想Lenovo
获得显著性是指本身不具备内在显著性的标识,通过使用之后获得了显著性,能够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。比如蒂芙尼蓝、红底鞋这类的商标,因为商品的知名度和标识的广泛使用,让人一眼就能与商品联想到一起,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。
蒂芙尼蓝
红底鞋
因此,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,除了以上几点判定因素之外,还要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判断,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为基础,全面、准确、客观的作出判定。